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簡介

ETF定義、種類

一、ETF定義

ETF英文原文為Exchange Traded Fund,中文稱為「指數股票型基金」,是一種由投信公司發行,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開放式基金。 ETF兼具開放式基金及股票之特色,上市後可於初級市場進行申購或買回,亦可於次級市場盤中交易時間隨時向證券商下單買賣。


二、ETF種類

現行上市ETF依法規架構分類,可分為三大類型,包括證券投資信託ETF(證信託ETF),期貨信託ETF(期貨ETF)及跨境上市ETF(境外ETF)。


ETF總分類表


  1. 「證信託ETF」: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在臺募集發行及上市交易之ETF。
    1. 「國內成分證券ETF」:指該ETF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全部為國內證券。
    2. 「國外成分證券ETF」:指該ETF之標的指數成分證券含一種以上之國外證券;「連結式ETF」指國內投信公司將國外ETF再包裝後來臺上市交易之ETF。
    3. 「槓桿型及反向型ETF」:槓桿型ETF為每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報酬正向倍數的ETF;反向型ETF則為每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報酬反向倍數的ETF。
  2. 「境外ETF」:指境外基金機構委託國內總代理人,將國外ETF直接跨境來臺交易之ETF。
  3. 「期貨ETF」:指國內期貨信託事業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在臺募集發行及上市交易之ETF。
    1. 「原型期貨ETF」:係以投資期貨契約方式,追蹤期貨指數報酬的ETF。
    2. 「槓桿型及反向型期貨ETF」:槓桿型期貨ETF係以投資期貨契約方式,每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期貨指數報酬正向倍數的ETF;反向型期貨ETF則為每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期貨指數報酬反向倍數的ETF。

ETF風險

一、一般投資風險:

  1. 流動性風險:ETF流動量提供者負責提供ETF買賣報價,方便投資人買賣ETF。儘管ETF大部分有一個或以上的流動量提供者,但若有流動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報價義務,投資人可能會有買不到或是賣不掉ETF的風險。
  2. 市場風險:ETF的價格會因經濟、政治、貨幣、法律等各種影響市場因素而波動。
  3. 追蹤誤差風險:追蹤誤差係指ETF報酬率與標的指數報酬率的差異程度。產生追蹤誤差的原因很多,包括基金須支付的費用及支出影響、基金資產與指數成分股之差異、基金的計價貨幣、交易貨幣及投資所用的貨幣間的匯率差價,ETF投資組合的成分股配股配息、基金經理人所使用的追蹤工具及複製策略等,皆會造成ETF的資產淨值與股價指數間存在落差。

二、國外成分股ETF、連結式ETF及境外ETF另外須考慮之其他投資風險:

  1. 市價波動風險:
    1. 境外ETF、國外成分股ETF與連結式ETF價格無漲跌幅限制,價格波動可能較大。
    2. 台灣交易時間與境外不一致,若台灣市場收盤後,境外發生重大事件,將造成在台上市之境外ETF、國外成分股ETF與連結式ETF延遲反映市價。
  2. 匯率風險:國外成分股ETF、連結式ETF及境外ETF之投資組合係以外幣計價之資產為主,基金的計價貨幣、交易貨幣及投資所用的貨幣間的匯率波動,皆會影響ETF表現。

三、期貨ETF另外須考慮之其他投資風險:

  1. 期貨轉倉成本:期貨ETF追蹤的是期貨指數,基金經理人將會依據標的指數規則定期轉倉,當近遠期期貨之間為正價差(遠期期貨較近期期貨貴)時,基金經理人即須買高(遠期期貨)賣低(近期期貨),期貨轉倉可能產生之損失無法避免。
  2. 投資歐美市場之時間差風險:以國外期貨指數為標的之期貨ETF係以歐美市場之期貨契約為標的計算淨值,存在因時間差造成之風險,證交所也要求業者必須適當揭露相關資訊並加註警語。
  3. 期貨及現貨價格或有差距:期貨ETF追蹤標的為期貨指數,而非現貨表現,投資人應留意兩者走勢可能或有差異。

四、槓桿型及反向型ETF另外須考慮之其他投資風險:

  1. 期、現貨之正逆價差影響追蹤誤差:基金操作乃運用期貨以逹槓桿及反向倍數報酬,期、現貨之正逆價差及基金經理人之操作能力均可能影響ETF之追蹤誤差。
  2. 每日動態調整侵蝕獲利:因每日均需動態調整,所衍生之交易費用會侵蝕ETF之獲利,盤中預估淨值與盤後揭露之實際淨值價格可能差距會較一般傳統型態ETF為高。
  3. 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報酬率僅限於單日:槓桿型及反向型證信託ETF與槓桿型及反向型期貨ETF追求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報酬率,僅限於單日,在每日複利計算下,ETF之長期報酬率會偏離一般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

名詞解釋

  1. 參與證券商:
    指與設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而發行受益憑證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稱投信事業)簽訂參與契約,可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實物申購 / 買回業務之證券商。
  2. 保管機構:
    指與設立指數股票型基金而發行受益憑證之投信事業簽訂信託契約之金融機構。
  3. 申請人:
    指利用於參與證券商開設之證券買賣帳戶委託辦理實物申購 / 買回之委託人,另參與證券商自行辦理實物申購 / 買回者,亦為申請人。
  4. 實物申購 / 買回清單:
    指投信事業於每一營業日參考指數提供者通知之標的指數資料所訂定並公布次一營業日實物申購 / 買回一個申請基數之受益憑證所需股票組合及預估基準現金差額之清單。預估基準現金差額為正數,表示申請人於實物申購時應給付現金予投信事業或實物買回時投信事業應給付現金予申請人;若預估基準現金差額為負數,表示投信事業於實物申購時應給付現金予申請人或實物買回時申請人應給付現金予投信事業。
  5. 實物申購: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依實物申購 / 買回清單所公布申請基數之股票組合及預估基準現金差額,或其整倍數為對價,向投信事業申購受益憑證。
  6. 實物買回: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依實物申購 / 買回清單所公布受益憑證之申請基數,或其整倍數為對價,向投信事業換回實物申購 / 買回清單所公布之股票組合及現金差額。
  7. 現金申購: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以現金方式交付對價,向投信事業申購受益憑證,申購金額與單位數之計算基準,應依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
  8. 現金買回:
    參與證券商自行或受託以交付受益憑證方式,向投信事業換回對價之現金,買回金額之計算基準,應依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
  9. 集合實物申購:
    以不超過三位申請人依其相互間之約定,提交個別持有之股份,集合成實物申購 / 買回清單所公布之股票組合或其整倍數,並指定其中一人負責給付所需現金差額,而共同委託一家參與證券商(如申請人之一為具有自營部門之參與證券商,則為該參與證券商),以前述約定集合之股票組合及現金差額,向投信事業申購受益憑證。
  10. 最小實物申購組合:
    指參與證券商自行辦理之實物申購,經投信事業同意,就其應交付實物申購對價之股票組合明細按股份種類及收盤價計算之總市值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股票並就不足之股份繳付保證金,並於實物申購日次一營業日買進或借入不足之股份補足交付予保管機構。
  11. 現金替代:
    指實物申購 / 買回清單所公布之股票組合中某特定股份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進行實物申購(買回)時,交付(換回)之對價股份,得改以投信事業計算之金額取代。
    • 申請人因法令限制無法持有或轉讓該特定股份。
    • 該特定股份於證券交易市場停止買賣。
    • 其他依投信事業於實物申購 / 買回清單所公布採現金替代之股份。
    • 實物買回對價中之特定股票,遇指數股票型基金於應交付股票予申請人時未持有該等股票或持有之股數不足給付買回對價,亦無法依規定借得足夠之股票以交付申請人。
    • 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契約規定得以現金替代之事項。
  12. 現金差額:
    按申請人實物申購 / 買回之申請基數數額乘以基準現金差額計算所得之金額。
  13. 短缺股票:
    指參與證券商辦理最小實物申購組合時,未能依實物申購 / 買回清單所公布之股票組合交付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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